2013年2月18日 星期一

【學生會報】第三期:「學生自治什麼鬼? 」之二

撰文/ 謝慧霆
*學生校務參與的局限

第二期會報介紹了學生自治會內部,工作會和議會的使命與運作狀況,這次來談談學校行政運作,以及學生對於校務的介入和參與。
  一般談到學生校務參與,都會提及在校內大大小小的會議中,有學生代表可以出席、發言、提案與投票,因為幾乎所有校務的運作,都是依據各個會議制訂通過的法規和決策執行,最高層級的是校務會議,再來是各個處室的教務會議、學務會議與總務會議等,另外還有專門任務的課程委員會、校園規劃小組、膳食協調委員會與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等。
  但是若認為如此便能讓學生真正參與校務決策,提升學生權利,可就大錯特錯了。
  首先,從學生代表的數量來看,大學法規定校內最高層級的校務會議中,學生代表至少要占總委員數的十分之一,通常各校都不會特別增加比例,其他會議的數量則沒有明文規定,所以通常數量更少或只有一兩位,所以學生的票數通常無法有決定性的影響;而有些會議學生僅能列席,沒有提案及投票權,諸如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與行政會議;甚至有些會議是沒有學生代表的,如通識課程委員會和多數系所的系務會議。
  再者,學生代表須要具有一定的民意基礎,除了產生方式最好經由公開選舉之外,在會議上發表與提案之前,也應先與同學討論。但學生代表鮮少做這些事情,除了學生會長擔任學生代表的情形之外,少有同學知道誰是會議學生代表;各校學生代表產生的方式不同,本校大多是由學生自治會中的工作會和議會推派,少數直接由各學院、社團和宿委推派。
  本校校務會議有13 位學生代表,其中議會就佔去9 個席次,然而在前篇文章有提到,學生議員的投票率非常低,許多議員是經由系所學會推派產生,會議參與與訪查民意的程度也不佳,民意基礎本就低落,近日甚至有議員被學生評議會(學生自治會的司法機構)判定,未經過選舉和系所學會的推派,便逕自登記為學生議員,再經學生議會推派擔任校務會議學生代表,代替所有學生行使重要的校務決策權。
  最後,除了席次問題,更重要的是,學生要真正參與會議中的討論或提案,必須對校內行政事務有足夠的了解,平時就要追蹤各項議題,並且持續發聲,與同學討論,否則即使有學生出席會議,對議案也無法置喙,也不大可能提案。因此,若只把關注校務的責任寄託於少數學生代表身上,學生代表也只是每次收到開會通知後出席會議,沒辦法發揮什麼作用,更別說本校教務會議每次都更換各院學生代表,不同的學生輪流被抓去會場呆坐兩小時,對於學生校務監督與意見凝聚,絕對有負面影響。
  綜上所述,學生的校務參與目前有諸多限制,問題不僅存在於會議代表名額的局限以及代表產生方式的不適切,學生代表是否持續關注校務議題,與全體學生有無密切互動,全體學生對於校務的發聲意願,可能才是問題真正的關鍵;至於,是否「出席會議」就是最適合學生的參與方式?還有哪些方法更利於學生參與校務決策和提升權益?這些都是值得我們思考的課題和努力的目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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